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程序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后续的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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