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
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行为,它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的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其他时刻。也就是说,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在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一般对于这一时刻的争论有四种说法:①进入侵害现场说:即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②开始说: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③直接面临危险说:即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④综合说:即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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