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天罚神判
天罚神判
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代(特别是商代)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国王(尤其是商王)每逢审判时,先经过占卜求问天神,然后再作出判决,从而把国王的随意审判涂上一层神权色彩,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权威性、欺骗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辞可以为证。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夏、商两代统治者都以所谓"天讨"、"天罚"来解释其实施法律和司法镇压的最终依据,这在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桀和盘庚迁都时发布的王得到了充分体现。夏、商统治者实际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以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
夏、商两代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存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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