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浙江
导航

2020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金融知识: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来源: 2020-02-14 14:42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1)普通股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1)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法律上的限制的一般原则是: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2)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支付: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3.其他权利

(1)知情权;

(2)处置权;

(3)优先认股权。

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二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