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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来源: 2020-02-18 15:50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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