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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税款的追征

来源: 2020-02-18 15:58

少征税时的处理——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10万元以内: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10万元以上:5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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