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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

来源: 2020-02-18 16:03

税收强制执行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程序:未按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扣缴/拍卖/变卖。

(4)执行:未缴纳的税金+滞纳金。

(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①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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