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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消费税法

来源: 2020-02-18 16:10

消费税法

(1)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为应税消费品,主要为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

(2)应纳消费品包括14类:

①烟;

②酒;

③高档化妆品;

④贵重首饰以珠宝玉石;

⑤鞭炮、焰火;

⑥成品油(含铅汽油除外)和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

⑦250毫升以上排量的摩托车;

⑧小汽车;

⑨高尔夫球及球具;

⑩高档手表;

⑪游艇;

⑫木制一次性筷子;

⑬实木地板;

⑭电池、涂料。

(3)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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