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招聘考试金融学备考资料:监督关系
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理应代表广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作进行决策。但是在实践中,董事会或者因为成员自身利益、或者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作出一些有损于中小股东权益,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错误决策。
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董事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控制事实上也是对经理人员的一种监督和约束,但是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得控制不够深入、不够专业,难免出现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甚至出现董事和经理人员合谋,共同侵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来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这个机构就是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全程”监督,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首先是对董事会制定决策的监督,监事会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当监事们认为董事会决策侵犯股东权益时,可以要求董事会重新决策,这是“事先”监督;其次是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即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决策执行结果即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这是“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监事会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其成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决不是一般人可以胜任,必须为监事会配备一流的专职人员。可见独立性和业务性是确保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到位的关键,既要保证监事会“敢监”,又要保证其“会监”。
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是平行的机构,监事会绝对不能沦落成为董事会、董事长的附庸,成为摆设。因此,监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甚至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监事们工作业绩的评价及物质待遇,也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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