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教唆犯与心理的帮助犯
教唆犯与心理的帮助犯(是否达到引起作用)
1.正犯已有实施意思,教唆犯使正犯实施意思加强的,可能成立心理上的帮助犯。当正犯已经决定实施犯罪但心存疑虑,教唆者进行教唆的,成立帮助犯。正犯已产生犯罪决意,教唆者仅就正犯行为方式教唆的,成立帮助犯。
2.正犯放弃之前的犯意,教唆犯再教唆正犯,使其再产生犯意的成立教唆犯。
引起其他犯意、提升罪名、提前实现已有犯意的,都是教唆犯。强化已有犯意、单纯地降低罪名、单纯地延缓犯罪时间、虽提前实现但降低罪名的,都是帮助犯。既延缓犯罪时间,又降低罪名的,无罪。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提升了危险,而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在于维持了现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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