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
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
1.受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2.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审查处理结果
(1)条件不符合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2)应当启动不启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3)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退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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