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排除“假想防卫”。比如:王美丽打算去银行取钱,担心路遇歹徒,因此事先在包里面准备了一把刀,取完钱从银行出来,王美丽在往家走的路上,总觉得后面有人在跟着自己,回头一看果然有一男子,王美丽心想,此人贼眉鼠眼,该不会是想抢我钱了吧,于是想先下手为强,转身把男子捅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只是跟她同住一个小区。那么这种情况下,王美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根本就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必须要正在进行,事前、事后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比如:甲扬言要杀乙,乙心想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自己先动手,乙找到甲,将甲杀害,乙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王二狗路遇抢劫,推了匪徒一把,匪徒摔倒在地,头磕到砖头上,晕过去了,此时王二狗捡起地上的刀,猛刺匪徒心脏数刀,将人杀死。这种情况下,王二狗的行为仍然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3.必须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够拿不法侵害人的近亲属来威胁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
4.主观上必须要具备防卫的意识。排除“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两种行为。比如:甲乙是仇人,约好去村口的练武场决斗,那这种情况下双方打成一团,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张三娃挑衅李四娃没出息,百般辱骂,李四娃忍无可忍想打张三娃。张三娃急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李四娃,那这种情况下,张三娃的行为就是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能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说到限度问题,我们还需要额外注意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在“昆山反杀案”里面,龙哥拿着长达半米、双面开刃的管制刀具行凶,而于海明手无寸铁,被砍伤,自己的生命安全面临着严重的不法侵害,那么在防卫过程中他夺下了刀,这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之下,我们是无法要求他冷静分析到底如何做才能既制止住不法侵害,又能保护自己的,所以对于行凶,就拥有无限防卫权,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虽然龙哥被反杀,但于海明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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