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
1.适用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规定总结):
(1)具体行政行为;
(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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