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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

来源: 2020-04-09 10:28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结:职能部门——本级政府OR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和国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例如:县公安局——县政府OR市公安局;市海关——省海关)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总结:乡、县和市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如:县政府——市政府)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总结: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本身——不服——国务院OR诉讼)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派出机关——派出的政府;例如:街道办——县政府)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部门OR部门的同级政府;例如: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OR县政府)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有授权——政府OR;例如: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OR县政府)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总结:两个以上——共同上一级;例如: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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