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笔试真题:刑事责任
张某下班途中被一歹徒尾随,歹徒将其皮包抢去后,持刀逼住张某的喉部要其交出银行卡密码,张某不从歹徒持刀便刺,张某情急中夺过匕首,将歹徒刺伤。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伤害罪 B.张某属于正当防卫
C.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D.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D。解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对抢劫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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