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57)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主要有: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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