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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军队文职管理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来源: 2019-12-05 19:53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责任。各级正职首长是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首长负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治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权限、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级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副师级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副师级、团级单位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级、连级单位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能、权限,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应当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

军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勇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失职和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区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实施错误奖惩的首长的责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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