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军队文职管理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二百四十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
军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二百四十一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二百四十二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二)要求与控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进行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相关证据等控告材料;
(二)遵守控告、申诉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部队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组织作出的处理意见。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二)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通告本人;
(三)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控告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查清被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说明问题,不得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副师级、团级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0日;
(二)军级、正师级单位不得超过30日;
(三)战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二百五十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