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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经济学知识:抵押权的设立

来源: 2019-12-29 14:30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抵押权的生效

(1)不动产

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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