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安徽
导航

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法律的分类

来源: 2020-01-10 10:20

法律的分类

(一)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1、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二)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1、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

2、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三)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又被称之为“母法”

2、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1、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

2、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1、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

2、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

(六)根据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1、公法:凡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管理与服从性质,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即为公法。如行政法等

2、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即为私法。如民法等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