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产品召回义务
产品召回义务★
三星召回事件:2016年10月27日,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其GalaxyNote7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35起燃损事件,虽不明确事件原因,但决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停止销售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并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召回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只要有危险即可,哪怕没有造成实害损失)
2.采取措施
(1)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立即告知消费者。
(3)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费用负担
(1)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费用。
(2)仅负担必要费用。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