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的内容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和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
(二)全面调查原则的主体
1.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委托他人
(1)落实全面调查原则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委托其他的主体进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书面材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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