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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来源: 2020-02-18 17:26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无赔偿。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注册驰名商标

注册驰名商标→同类+跨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有赔偿。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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