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上述人员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吿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三)法庭设置
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很多地区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好更易接受判决结果,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对靑少年的教育。
(四)法庭教育
法庭辩论结朿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吿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合适成年人以及社会调査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五)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六)心理疏导与心理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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