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审查起诉程序
审查起诉程序
(一)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同上述侦査程序中的讯问。
(二)安排会见、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三)适用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鼓励对未成年人适用酌定不起诉进行审前分流,将酌定不起诉分为了一般应当酌定不起诉和可以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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