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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来源: 2020-02-19 16:54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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