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安徽
导航

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变更的程序

来源: 2020-02-19 16:55

变更的程序

1.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停止执行死刑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审核。

(3)对下级法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法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1.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应当追诉,发回重审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应当改判,发回重审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继续执行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