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变更的程序
变更的程序
1.下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停止执行死刑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审核。
(3)对下级法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法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1.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应当追诉,发回重审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应当改判,发回重审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继续执行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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