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二)法定理由
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三)提起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法和上级法决定以及最高检和上级检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四)审判主体
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五)审理程序
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六)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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