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税款的追征
少征税时的处理——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10万元以内: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10万元以上:5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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