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程序:未按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扣缴/拍卖/变卖。
(4)执行:未缴纳的税金+滞纳金。
(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①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