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6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此时将税务机关视为一个债权人的地位,因此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合同法》的规定。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