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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追诉时效的计算

来源: 2020-02-22 14:59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1.一般犯罪: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2.连续或继续犯罪

对连续犯、继续犯、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如对非法行医罪,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非法行医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3.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4.追诉时效延长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5.追诉时效中断

一般情况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未再犯罪的共犯人,其追诉期限并不中断。即各共犯人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竞合时,应当适用延长的规定。

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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