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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统计基础》考点:统计调查制定

来源: 2017-09-30 20:57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与审批

  《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限及审批或备案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所谓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与本部门业务对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与审批(领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识记)
  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程序:
  第一,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内容作出规定: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第二,对审查结果作出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明确要求应依法公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
  第四,对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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