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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实行备案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有哪些?

来源: 2020-02-24 20:25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均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为基金销售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⑤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⑥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⑧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需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才可以开展相应的基金服务业务。

具体而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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