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统计基础》考点:法制发展概况
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
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加强统计立法的意义:
首先,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法制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最后,加强统计立法是促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于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8年颁布了《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
1999年颁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颁布了《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4年颁布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2005年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统计执法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目前全国的检查制度: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国家统计局、监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了1989、1994、1997、2001、2010年五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开展了《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统计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键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社会公众、各级领导干部及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了解统计法,支持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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