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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6)

来源: 2017-09-30 21:08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县级以上单位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遵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备案。
  1.核定程序,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
  2.审批程序
  《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公布须经过审批。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绝密的,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机密的,全国性,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秘密的,有该机密单位批准,综合性的报统计局备案。
  其次,非秘密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布。
  3.备案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统计资料的提供
  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基本任务、根本职责。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有利于减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非秘密的统计资料,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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