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4)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统计标准的分类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其他统计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对全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重点单位:在数量上集中于少数单位,而这些少数单位的标志值之和在总体中又占绝对优势的情况。
行政记录
在统计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以节约资源、减轻调查者负担并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的需求,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优势:减轻企业填报负担、节约官方统计成本、改善多个同级专业领域的数据基础、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我国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人口登记、教育、财政、海关、银行、税务等管理机构的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领会)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3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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