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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人的权利

来源: 2019-12-23 11:30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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