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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笔试真题:刑事诉讼法

来源: 2020-01-24 14:20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二/38)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属于第一项情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第五项规定,B项因延长了职业禁止的年限,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而错误。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罪名的做法符合《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项所述为变更罪名而非补充起诉,因此也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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