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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 2020-02-24 13:43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占为已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例如,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抽出一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抬高的差价私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公私企业财物。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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