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34)
抵押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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