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市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评议裁判结果: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目的: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受审判长意见影响,导致审判长个人主导合议庭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尤其是审判长以外成员的积极性,正确发挥审判长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同一合议庭原则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5.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6.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7.及时作出裁判原则
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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