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南方电网考试面试热点:头顶上的安全保护有法可依了!
【热点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摘自《人民日报》)
【模拟试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正确适用罪名,其中最高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长理职培参考答案】
高空抛物、坠物是近年来不少城市悬在头顶上空的痛,随着高层建筑的数量和高度不断增多,其带来危险的程度和密度也大大增加。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多达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导致了人身损害,最近也更是接连爆出深圳、江阴、南京等地儿童被高空物品砸中至重伤甚至致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意见》出台是对这些严重引起群众生理、心理问题现象的有力回应,是对群众恐慌心情的关切,也是重视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体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公共安全的重视,也是对其他地方政府、法院释放应当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的信号,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明确法律规定也能有效倒逼群众提升自身文明素养,让群众不敢做、不能做,从而从源头对此类行为进行预防,大大减少其带来的危害。
当然,此项《意见》要想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还需注意一些问题:一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界定难。抛物往往具备行为人的主观故愿,而坠物通常因为物品摆放不佳或年久失修意外坠落,并非刻意为之,因而处罚适应的规定惩戒程度也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的界定和取证是存在难度的;二是未成年人故意高空抛物无法纳入《意见》之内,惩戒对象范围有限。在目前爆出的新闻事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或是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熊孩子”为行为人的案件,但目前的规定并适用于此类人员,从而无法进行有力惩戒。
对此,各地基层组织、公安等还需通力合作,打好配合,重视并加强源头治理:一是明确界定抛物和坠物区别、认定标准、惩戒规定。对于抛物、坠物在行为界定、性质判定、需提供的证据等进行细化,以事实认定为基准,做好制度基础建设;二是物业积极协调配合认定与预防治理。以法律义务规定的形式明确物业的责任,要求其事前做好窗户设施检测、宣传、管理、监控设备安装,事后做好证据提供、取证配合等辅助工作,让想钻空子者无处遁形;三是严管、勤教未成年人相关行为,提升其文明意识、法律素养。对于适用相应法条者严惩不贷,同时加强社区、学校、媒体平台的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务必提升所有层次群众的安全意识,重视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四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制定相应规定予以治理。各地可依据当地高空抛物、坠物数量、种类、性质进行差异化管理,如一线城市可将其纳入落户积分管理制度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摘自《人民日报》)
【模拟试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正确适用罪名,其中最高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长理职培参考答案】
高空抛物、坠物是近年来不少城市悬在头顶上空的痛,随着高层建筑的数量和高度不断增多,其带来危险的程度和密度也大大增加。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多达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导致了人身损害,最近也更是接连爆出深圳、江阴、南京等地儿童被高空物品砸中至重伤甚至致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意见》出台是对这些严重引起群众生理、心理问题现象的有力回应,是对群众恐慌心情的关切,也是重视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体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公共安全的重视,也是对其他地方政府、法院释放应当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的信号,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明确法律规定也能有效倒逼群众提升自身文明素养,让群众不敢做、不能做,从而从源头对此类行为进行预防,大大减少其带来的危害。
当然,此项《意见》要想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还需注意一些问题:一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界定难。抛物往往具备行为人的主观故愿,而坠物通常因为物品摆放不佳或年久失修意外坠落,并非刻意为之,因而处罚适应的规定惩戒程度也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的界定和取证是存在难度的;二是未成年人故意高空抛物无法纳入《意见》之内,惩戒对象范围有限。在目前爆出的新闻事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或是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熊孩子”为行为人的案件,但目前的规定并适用于此类人员,从而无法进行有力惩戒。
对此,各地基层组织、公安等还需通力合作,打好配合,重视并加强源头治理:一是明确界定抛物和坠物区别、认定标准、惩戒规定。对于抛物、坠物在行为界定、性质判定、需提供的证据等进行细化,以事实认定为基准,做好制度基础建设;二是物业积极协调配合认定与预防治理。以法律义务规定的形式明确物业的责任,要求其事前做好窗户设施检测、宣传、管理、监控设备安装,事后做好证据提供、取证配合等辅助工作,让想钻空子者无处遁形;三是严管、勤教未成年人相关行为,提升其文明意识、法律素养。对于适用相应法条者严惩不贷,同时加强社区、学校、媒体平台的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务必提升所有层次群众的安全意识,重视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四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制定相应规定予以治理。各地可依据当地高空抛物、坠物数量、种类、性质进行差异化管理,如一线城市可将其纳入落户积分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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