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龙江军队文职招聘会计备考:物权法
甲的一条狗走失,为乙拾得,乙将之据为己有。丙从乙处将狗盗走后,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遗失物、盗脏物的处理。
第二步,该狗系遗失物、盗脏,丙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丁系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曾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占有期间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丙出卖给不知知情的丁。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知识点】物权法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