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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重要考点归纳一

来源: 2019-07-07 20:32

  1.《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答:制定时间是1995年3月18日,实施时间是1995牛9月1日。

  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答: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分别为:

  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9.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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