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例如,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能劝退学生。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学生参加学习活动。例如,不能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调皮捣蛋而把学生请出教室到走廊站着,这是侵犯学习权的行为。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例如,学生有权得到老师给予作文的评语打分。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身心健康权是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例如,放学后老师把学生留在教室里写作业,后来老师走出教室把学生反锁在教室里直到深夜,这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格尊严权是指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老师不能体罚学生寒冬到操场跑圈。不能因为学生课堂说话用胶布把嘴巴封上。隐私权是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例如,老师不能公开宣读学生的情书。不能未经学生允许公开考试成绩。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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