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所有的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将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这是由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所决定的。
二、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
3.执行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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