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这也是一般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给处于服从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平机会。所以教育行政复议,不能以调解作为最后方式,必须有明确的裁决。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界域,即教育行政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申请救济的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1.申请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的要求,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受理
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标志是立案。一旦立案,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审理
审理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原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失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4.决定
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作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5.执行
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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