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它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二、保护
保护是指有关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2)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3)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工读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家庭、,更涉及社会这一大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社会保护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
(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
(5)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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