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1.侮辱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名誉的违法行为。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侮辱的方式一般有行为侮辱、言词侮辱和图文侮辱三种形式。
侮辱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即根据侮辱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情节进行制裁:情节较轻的侮辱,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稍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侮辱,即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对教师职业造成很坏影响。
2.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殴打教师,是指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的行为。殴打教师既是对教师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尊师重教风尚的败坏。
在一般情况下,侮辱教师的行为可能单独发生,而殴打教师的行为则往往同侮辱教师的行为同时并存。殴打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制裁。“根据不同情况”是指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情节进行制裁:一般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校学生侮辱、殴打教师的也应负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规定适用于一切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当然不例外。但是,年纪较轻的在校学生,如果违法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通过教育或所在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教师作为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依法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实施报复陷害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如果仅仅是对教师的申诉、控告、检举心怀不满,采取当众辱骂该教师,或冲人该教师家中砸毁财物,则不以打击报复论处,而应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侵犯的客体分别以侮辱、毁坏公私财物等罪论处。打击报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克扣教师工资、奖金,非法涂改教师考核结论,无理取消教师应受到的各种奖励,阻挠、刁难教师的正常晋级、晋职、提薪、分房等。只要是出于对教师的申诉、控告、检举不满,利用职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均可视为打击报复。但要把一般的工作方法生硬、简单粗暴、对问题处理不当与打击报复行为区别开来。
打击报复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对申诉、控告、检举人多次或在各方面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构成犯罪的,应按报复陷害罪处罚。
三、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
违反《教师法》,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对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说的“教育教学任务”,是指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或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法》第37 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造成损失,二者缺一不可。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只要是对学生身体健康有害的行为,都视为体罚。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学生的行为,并不构成此项违法行为,只有多次体罚学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才构成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违法行为。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说的“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款内容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是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如言语粗鲁、肮脏、趣味低下,思想意识不健康等行为。二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侮辱性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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